(2017)粤0606行审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3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岳彪,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梁健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石路大街*号。负责人劳锦荣。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顺建(乐)罚〔2016〕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处罚的事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长圹新区北8号西面(宗地号:187043-W001)面积为1199.4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处罚事项,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核查证明》、《宗地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长圹新区北8号西面(宗地号:187043-W001)面积为1199.4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具体建筑面积是多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顺建(乐)罚〔2016〕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状况而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乐)罚〔2016〕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长圹新区北8号西面(宗地号:187043-W001)面积为1199.4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孙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