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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福同、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81号赵锦鹏诉赵福同、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3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福同、张玉芹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锦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福同、张玉芹的财产或财��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锦鹏如发现赵福同、张玉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