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光宇与冯家富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宇,冯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潘光宇,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冯家富,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潘光宇与被执行人冯家富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光宇依据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冯家富履行(2016)皖15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0856.69元的义务及迟延履行利息;2、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家富已强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冯家富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