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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52号原告:盖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xxxx。被告:李某,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x。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原告盖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6元,由原告盖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