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邱守波盗窃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10号罪犯邱守波,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邱守波因犯盗窃罪,且系累犯,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岚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退赔被害人损失171918.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和2015年8月5日,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一次表扬、四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邱守波系累犯,且未缴纳罚金,未退赔,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守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