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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史周瑞与张养权、杨万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周瑞,张养权,杨万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530号原告:史周瑞,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张养权,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杨万宁,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周瑞诉被告张养权、杨万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周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周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周瑞负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佩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