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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小丹与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丹,李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237号原告王小丹。被告李连成。原告王小丹诉被告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连成立即偿还原告王小丹借款130000元整;2、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李连成因经营工贸化妆品店需要交房租,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李连成于2016年4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王小丹与被告李连成系朋友关系。2015年年底,被告李连成因交房租向原告借款13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条,事后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条/今借王小丹壹拾叁万元正/4107……/李连成/2016.4.28”。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李连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连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丹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