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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780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妮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东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林,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东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厚生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给其多付的电费747307.8元及利息37463.78元;3、请求被告赔偿因被告对原告租赁的土地上苜蓿停水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1500000元;4、请求被告返还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苜蓿草1030吨;5、请求被告赔偿因非法扣押原告的苜蓿草造成质量等级下降的损失200000元,请求被告赔偿扣押原告的苜蓿草不能按时发运导致原告司机车辆的台班费135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位于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明花乡前滩农场的土地,用于种植苜蓿,租地面积3402亩,租赁期限8年,土地使用井水灌溉,用电每度0.8元,灌溉设施由被告负责更换维护,根据《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规定高扬程地下提灌用电每度0.1905元,而被告却以每度0.8元代收代缴电费,被告多收原告电费747307.8元,多收费用产生利息37463.78元。2016年初被告以原告拖欠地租为由停水停电造成原告苜蓿减产死亡损失共计1500000元。2016年11月,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苜蓿草1030吨,因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苜蓿草造成质量等级下降的损失200000元,另被告扣押原告的苜蓿草不能按时发运导致原告司机车辆的台班费135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拖欠的租金201000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导致被告2017年租金损失1701000元;4、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清理费340200元;5、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2959740元;6、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代其浇水民工工资24472元,浇水费用162469元;7、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被告名下的位于张掖市肃南明花乡前滩农场土地3402亩,租期8年,其中2579亩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823亩租期至2016年1月1日起算。租金自租期起算之日起前三年按每亩500元人民币计算,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每亩550元计算,第七至第八年按每亩600元计算,合同总额14798700元,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土地全部租金付款期限及方式约定为;第一年分别于5月30日和9月30日分两批支付完当年度租金;第二年起按每度于每年5月30日前第一性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价,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全部约定租赁土地并履行了合同约定全部合同义务,但原告在承租期第一年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5年租金,经被告多次催要,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50万元、11月5日支付30万元、11月20日支付201810元,2016年租金分别于5月27日、6月27日、8月4日分三次支付租金150万元,至今尚欠201000元租金未付。2017年2月原告在被告催要拖欠租金的过程中,拒不支付租金,恶意提起诉讼,故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本诉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求,并根据原告”不能如约缴纳租金等费用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及被告”有权收回土地,并追究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支付2016年拖欠租金,并追究原告以下违约责任;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6个月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原告该违约行为导致2017年原告承租的土地直接处于闲置状态,且由于农业种植土地租赁的特殊性,原告的恶意严重违约行为将造成被告2017年1701000元租金的必然损失。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时应当恢复承租土地原状,但原告至今并未对其承租土地继续清理、平整,原告按合同约定应向被告支付清理费用。3、原告9月代其浇完第三茬水后,一直不安排浇水,故意撂荒租种地,被告多次催浇无果、被告为避免土地撂荒损失,无奈自行出资代原告浇水。根据被告浇水的记录,被告代原告浇水时间一直维持到2017年1月,全部租赁土地井灌均正常完成。4、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交纳租金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应按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支付被告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并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租赁土地所在地在张掖市肃南明花乡前滩农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施璞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