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凤秋申请执行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秋,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秋,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于玺冬,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沈强,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凤秋申请执行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11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用被执行人沈强所有的宝马WBASN210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WT4**)作价39万元抵偿上述欠款,被执行人沈强在中国招商银行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车辆贷款40404元由申请执行人王凤秋负责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强所有的宝马WBASN210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WT4**)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王凤秋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凤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秋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三、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