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玉水与丁接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水,丁接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652号原告:吴玉水,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凯里市。被告:丁接群,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现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水诉被告丁接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水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吴玉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玉水负担。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