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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立鹏与李德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鹏,李德意,王志平,刘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478号原告:刘立鹏,男。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意,男。被告:王志平,男。委托代理人:卢伟群,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木华,男。委托代理人:黄良春,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鹏与被告李德意、王志平,第三人刘木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立鹏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收250元,由刘立鹏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