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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吴春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民,吴春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民,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库,黑龙江省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联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建民因与被上诉人吴春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原审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否追加被告问题,致使本案审理方向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建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东哲书 记 员 张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