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旭生与于丽娜、关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生,于丽娜,关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4民初251号原告:王旭生,男,汉族,工人,现住五常市。被告:于丽娜,女,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关松涛,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原告王旭生与被告于丽娜、关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旭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丽娜、关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旭生诉称,妻子王辉光生前经销摩托车,被告于丽娜于2005年5月27日在王辉光经营的摩托车商店赊购摩托车一辆,价款3,900.00元,约定2005年11月1日给付欠款,并约定按2分利给付利息。被告于丽娜给王辉光出具了欠据,被告关松涛担保还款,担保期限为二年。经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王辉光去世,此笔债权由其丈夫原告王旭生继承。原告每年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丽娜给付原告摩托车款人民币3,900.00元,给付利息10,686.00元,被告关松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于丽娜、关松涛负担。被告于丽娜、关松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王旭生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庭审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告王旭生、王辉光的户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王旭生与王辉光生前是夫妻关系。3、五常市殡仪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王辉光于2011年3月17日火化的事实。4、2015年1月27日五常市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辉光于2011年3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辉光的遗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原告王旭生继承。5、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C41008型摩托车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3,900.00元)。此款于11月1日还清,如到期未全部还清,从赊购作出欠据之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欠款人:于丽娜(签字按印),连带担保人:关松涛(签字按印)2015年5月27日。证明被告于丽娜在原告处赊购摩托车一辆,价款为3,900.00元,关松涛担保还款,还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前,超期月利息按2分利计息的事实。6、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南土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丽娜、关松涛是该村村民,该人已外出多年,联系不上,下落不明。被告于丽娜、关松涛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纳。据此,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妻子王辉光生前经销摩托车,被告于丽娜于2005年5月27日在王辉光经营的摩托车商店赊购摩托车一辆,价款3,900.00元,约定2005年11月1日给付欠款,并约定按2分利给付利息。被告于丽娜给王辉光出具了欠据,被告关松涛担保还款,担保期限为二年。经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王辉光去世,此笔债权由其丈夫原告王旭生继承。原告每年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丽娜给付原告摩托车款人民币3,900.00元,给付利息10,686.00元,被告关松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于丽娜、关松涛负担。本院认为,被告于丽娜、关松涛在王旭生赊购摩托车,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如逾期给付利息,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于丽娜给付摩托车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松涛是担保人,原告起诉时,已过担保除斥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关松涛给付摩托车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丽娜给付王旭生摩托车款人民币3,900.00元,利息人民币5,601.70元(自2005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17日,按1%计算利息),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于丽娜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都业伟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葛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