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华林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109号原告:王华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林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王华林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