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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骞月与于黄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骞月,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骞月(曾用名张霞),女,汉族,1970年9月3日生,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黄海,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攀枝花市东区居民,现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张骞月与于黄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三村38-60号(房屋所有权人:黄海;建筑面积:53.23㎡;房屋所有权证号:攀房权证东房改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骞月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骞月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