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692殷万林与葛永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万林,葛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692号申请执行人殷万林,男,1993年10月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葛永高,男,1956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殷万林与被执行人葛永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葛永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殷万林支付劳务工资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三、通过溧阳市车管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5月8日,本院通过电话将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殷万林,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口头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外,在申请执行人张成栋申请执行葛永高劳务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成栋的反映,被执行人葛永高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周岳审判员 陶菁审判员 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