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许兰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许兰田,陈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7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4412481D。主要负责人:徐志相,行长。被执行人:许兰田,女,193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怡东,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许兰田、陈怡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兰田、陈怡东未自觉履行绍兴市上虞公证处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245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许兰田、陈怡东(原房屋产权登记人许万超已死亡)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振通新村1幢601室主房与附房一处因腾退等因素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