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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楼小青、钟爱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小青,钟爱有,曹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楼小青,女,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爱有,男,畲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曹利平,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再审申请人楼小青与被申请人钟爱有、原审被告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楼小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楼小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小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刘爱军审 判 员 陈浙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