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望运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望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财保13号申请人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萧氏工业园,注册号:91420506722070756W。法定代表人肖勇,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望运军,男,生于1968年9月25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望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望运军的银行存款6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望运军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萧氏茗邸5-1-801号房屋。申请人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望运军的银行存款65万元(开户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账号:62×××86)。查封被申请人望运军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萧氏茗邸5-1-8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