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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喜军与王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军,王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喜军,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永东,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喜军与被执行人王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