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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国圣与冯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圣,冯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259-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圣,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冯玉林,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圣与被执行人冯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玉林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玉林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润元路505号晨曦印象花园29幢1106室房屋,该房屋上设定有较高金额的抵押,且该抵押权纠纷案件目前正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中,上述房屋现正在拍卖处理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房屋拍卖处理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冯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因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另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待被执行人冯玉林名下房屋拍卖后一并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冯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428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