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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小林与宁都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林,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0行初18号原告罗小林,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刘万钧,江西翠微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局局长。地址: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188号。委托代理人彭玉清,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三保,江西翠微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张素英,女,汉族,1949年8月7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罗小林不服被告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宣告判决前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明明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