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志清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清,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580号原告胡志清,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告王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胡志清诉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清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胡志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