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罗某某生小孩,无经济收入,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