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玖根、陈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玖根,陈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丁玖根,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泽兰,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玖根、陈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玖根登记所有川CX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玖根所有的川CX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