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93号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88116。法定代表人刘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坤发,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2596395T。负责人叶俏。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三楼西面(自编)D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0548。法定代表人詹斌。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