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49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95779X。法定代表人:罗建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嘉德大厦22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重庆宏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