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肇小平与被申请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小平,集贤县汇方州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1243号申请人:肇小平,女,满族,54岁。被申请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胡明尧,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肇小平与被申请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1、对被申请人院内的200吨加大烘干塔进行查封,查封期间2年;2、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账号为23023052100100000175921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用其名下坐落在福利镇盐业公司住宅楼4单元3层西门75平方米的房屋及赵晓梅名下坐落在农丰新村住宅楼6号楼3单元2层西门93.0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院内的200吨加大烘干塔进行查封,查封期间2年;2、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的账号为23023052100100000175921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5.17-2018.5.16);3、对肇小平坐落在福利镇盐业公司住宅楼4单元3层西门75平方米的房屋及赵晓梅名下坐落在农丰新村住宅楼6号楼3单元2层西门93.0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5.17-2019.5.16)。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肇小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