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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倩宝与被告魏红涛、张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宝,魏红涛,张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386号原告:高倩宝,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涛,男,47岁,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计生小区。被告:张焕玲,女,1970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魏红涛之妻。原告高倩宝与被告魏红涛、张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被告魏红涛已经偿还完借款,原告高倩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倩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倩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倩宝负担。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