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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常幸祖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6414595B)。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爵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幸祖,男,汉族,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25000061832)。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振瀛路**号。法定代表人:常幸祖,该公司总经理。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与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67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执行款167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元、实际执行费15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常幸祖、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