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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新兴矿机有限公司与杜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新兴矿机有限公司,杜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新兴矿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煜东。委托代理人周福云,女。被执行人杜爱国,男。本院在执行济宁市新兴矿机有限公司与杜爱国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爱国并不在澄城县矿务局家属院居住,去向不明。经我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杜爱国在金融机构名下存款可供执行的有3085元,我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剩余款2500元已经汇入申请执行人公司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爱国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新兴矿机有限公司与杜爱国(2016)陕05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