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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小云,雷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被执行人:李小云,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雷良艳,女,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李小云、雷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58号1栋一单元102室、103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小云、雷良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云、雷良艳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58号1栋一单元102室房产;拍卖被执行人李小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58号1栋一单元1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