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晶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厦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晶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厦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5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晶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厦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晶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厦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厦恩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7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幸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