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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升与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898号原告:徐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山,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戴新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升与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含工资)166000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告承接被告矿山开采工程,总计工程款(含工资)70余万元,被告分期支付了部分,2014年经结算尚欠166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付。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徐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欠款条及领(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欠款数额166000元;三、被告基本信息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股东变更情况;四、(当庭提交)结算单5份,证明原告挖石子吨位是54120吨,单价11.5元/吨,石块吨位是3825.43吨,单价10.5元/吨,垫付的加油费是44803元,总计价款707350元。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2月17日收条1份,证明原告收到工程款5950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未提交原件,不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对,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原告徐升承接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工程,至2014年11月底,原告为被告开挖石子吨位是54120吨,单价11.5元/吨,石块吨位是3825.43吨,单价10.5元/吨,垫付的加油费是44803元,总计价款707350元。2014年12月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换了新股东,要求原告在做1个月,工程款是54000元。2014年12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12000元的欠条和一张由股东周金红签字、被告盖章的领(付)款凭证,金额为5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付。本院认为,原告徐升与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开挖石子、石块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实际开挖了石子、石块,被告单位的人员在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单价计算表上签字确认,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结算后,欠原告166000元,至今未给付,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升工程款16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齐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