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房亚骞与朱则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亚骞,朱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亚骞,男,198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朱则海,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县,现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房亚骞与被执行人朱则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则海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房亚骞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房亚骞以被执行人朱则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拟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收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销案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