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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锦明,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邓锦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邓锦明,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熊斌,女,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锦明、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份股权及投资收益。现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份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份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王玉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