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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玉超与穆怀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超,穆怀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246号原告:王玉超,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穆怀宝,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原告王玉超与被告穆怀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玉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玉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