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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7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丽霞、马彦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霞,马彦隆,张玉崇,张华,苏静之,张占营,赵文敏,郭文兵,鲁民华,李立涛,赵志强,郝瑞峰,岳军红,马延芳,赵艳红,郝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7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马彦隆,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张玉崇,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苏静之,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张占营,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赵文敏,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郭文兵,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鲁民华,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李立涛,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郝瑞峰,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岳军红,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马延芳,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郝文忠,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彦隆(龙)家庭财产、其妻陈冉冉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账户62×××16上的存款10900元,被执行人张占营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城支行账户62×××39上的存款1640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将被执行人赵文敏在邢台银行临城支行账户88×××53上的存款30000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将被执行人赵志强在中国银行邢台市开发区支行账户10×××73上的存款9160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