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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立文与被告赵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文,赵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88号原告:高立文被告:赵洋原告高立文与被告赵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佳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