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立文与被告赵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文,赵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88号原告:高立文被告:赵洋原告高立文与被告赵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佳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