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永金与陈均秀宋章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金,陈均秀,宋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永金,女,汉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均秀,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宋章华,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永金与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永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23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章华所有的位于江津区大同路房屋(产权证号:200805X**)、江津区白沙镇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4字第07XXX号)以及被执行人陈均秀所有的位于江津区白沙镇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4字第07X**号);以上3处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宋章华在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的应得收入800元至申请执行人罗永金在中国银行重庆铜梁北门支行开设账户,累计提取金额8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当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陈均秀、宋章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永金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234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