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姜玉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姜玉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592号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城后村南。负责人:王华钊,行长。被申请人:姜玉颖。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玉颖在农商行寻山西龙家分理处账户存款126135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