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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建勇、王爱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王爱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64号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南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4883046H。法定代表人:郑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梅、陈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建勇,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爱群,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勇、王爱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勤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