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武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经济损失5678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经领取案款20000元,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干警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减免案款9783元,以共计领取47000元的案款来了结此案,被执行人毛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交付案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09)武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2元已由被执行人毛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