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自春、罗明顺、解超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自春,罗明顺,解超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263号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78782F。法定代表人谢能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才,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自春,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罗明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解超琼,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盐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自春、罗明顺、解超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