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亚谷诉夏雄章、夏晓、夏平与胡美华、张朝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雄章,夏晓,夏平,胡美华,张朝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夏雄章,男,汉族,1950年1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夏晓,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平,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夏平,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胡美华,女,汉族,1949年10月1日生,云南省个旧市人。被执行人:张朝京,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申请执行人蒋亚谷诉夏雄章、夏晓、夏平与胡美华、张朝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做出的(2016)云0181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71230.00元,执行费96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美华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宁市连然镇钢安路辽远片区小区63栋1单元9号房产进行查封;(3)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查实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胡美华名下共有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我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朝京退休工资账户;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弱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