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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玉娴与杨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娴,杨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239号原告孙玉娴,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向青,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孙玉娴与被告杨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玉娴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回原告孙玉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