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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林珠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南新城玉龙北路66号。代表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珠辽,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益仙,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敦敢,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水仙,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29日向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敦敢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