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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11号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效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汪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61元,但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361元,原告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炼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