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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建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国,赵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国,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赵云鹏,男,1977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7245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