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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34号申请人: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民营科技园(杨舍镇)。法定代表人:陈富雄,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政府北侧兴发道5号。法定代表人:郭敬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龙诚车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佳格交通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玲 来源: